限價商品房
舊辦法
“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限價商品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購限價商品住房。在申購限價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購買應當按照銷售項目進行。申請人在銷售項目申請購買期限內向街道辦事
新辦法
“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限價商品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購限價商品住房。在申購限價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
“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實行日常登記受理方式。申請人可持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購買資格申請,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進行申請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區(qū)住房保障機構。區(qū)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房屋狀況進行審核,并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稅、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對申請人的財產、收入和婚姻戶籍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