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鏈接: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 依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公民申請法律援助需要符合兩個標準: 一是經濟困難標準:目前執(zhí)行的是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開具經濟困難證明,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zhí)行; 二是法律援助事項范圍標準:即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定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如下: (一)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工傷、交通、醫(yī)療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受到人身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8.因勞動合同關系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10.因征地、拆遷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11.因假劣種子、農藥、化肥以及環(huán)境污染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12.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 1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或者事由發(fā)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屬于市級審理機關管轄的,應當向設區(qū)的市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人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設立的援助站點就近咨詢,提出初步申請。如向法律援助工作站、聯(lián)絡點、委托受理點等提出申請。 (二)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 3、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法院指定辯護案件、農民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待遇案件、因見義勇為導致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案件,申請法律援助可不需提供經濟困難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