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被強暴法律很無奈 多數(shù)無法治罪或賠償了事 ? 12歲的小學生小勇(化名)獨自路過小巷時,被初二男生小木(化名)劫財30元。更讓人想不到的是,這名初二男生竟將小學生給強暴了。日前,廈門某區(qū)法院以“搶劫罪”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而且緩刑5年。 據(jù)了解,男人對男人強行發(fā)生性行為,如何定性,如何定罪,一直是我國法律的漏洞、盲點,因此,法官也很難以強奸罪懲罰此類罪犯。對此,有網友擔心:“如果罪犯強奸了受害人,但沒有搶劫,那怎么辦?難道任他逍遙法外?” 導報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近年來男性被同性強奸的案例,雖然不多,但件件令人咋舌,而且大多數(shù)處理結果是“無法治罪,賠錢了事,甚至沒有賠償”。 事件 初中生強暴小學生 去年3月26日下午,湖里某中學初二男生小木伙同一網友“貓哥”外出上網,之后發(fā)現(xiàn)身上沒錢坐車回家了。咋辦呢?兩人 “一拍即合”,就來到塘邊社旁的一條小巷,剛好放學回家的小學生小勇經過這里,兩人將小勇攔下,準備搜身劫財,但遭到反抗,隨后他們打了小勇幾巴掌,然后搜身,發(fā)現(xiàn)小勇身上沒錢。兩人并未就此罷休,而是押著小勇,讓小勇把他倆帶到小勇的暫住處,剛好,小勇家人沒在,于是,他們二人到廚房拿了一把菜刀將房間里的抽屜撬開,搜得現(xiàn)金30元。 小勇原以為事情就此結束,但令人發(fā)指的一幕發(fā)生了:拿到錢后,小木竟然又讓小勇趴在床鋪上,將小勇強暴了。但因不夠潤滑,這時,小木竟然跑去廚房找來炒菜用的食用油,倒出幾滴涂在生殖器上“潤滑”,然后繼續(xù)猥褻小勇。 事發(fā)當時,“貓哥”就在旁邊翻箱倒柜地找錢。幾天后,公安機關在學校內將小木抓獲。 經協(xié)議,小木家人賠償給小勇2萬元,對方表示諒解并請求法院從輕判決。據(jù)了解,此前,小木父母管教兒子較為嚴格,但后來,小木背著父母常去黑網吧,并對網吧電腦里的淫穢錄像 “上癮”。說白了,小木“性侵”小勇,純屬模仿淫穢錄像里一情節(jié)。 念及小木作案時未滿18歲,且認罪態(tài)度好,因此一審法院判了緩刑。 漏洞 “雞奸”不算刑案? 男人對男人強行發(fā)生性行為,如何定性,如何定罪,一直是我國法律的漏洞、盲點?,F(xiàn)行《刑法》明確規(guī)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所以說,強奸的主體對象必須是婦女。因此,按照目前的《刑法》,此類案件是不可能以強奸罪論罪的。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說,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這就意味著,男性受害者一旦受到侵害,也無法要求司法機關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只能得到一些民事賠償。 林敏輝說,對于“雞奸”的行為,不能以強奸罪來對行為人進行刑事上的處罰,所以,現(xiàn)實生活中發(fā)生的此類案件,要么不定罪,要么往往只能以其他名目輕判。這樣的結果使這種行為的罪過與社會危害性、與責罰不成正比,無法達到制裁和震懾這種行為的目的,也無法有效防止這類行為的發(fā)生。他建議,盡快修改“強奸罪”,取消對該罪名被害人性別的限制,把強行與同性發(fā)生性關系歸入強奸罪。 相比之下,國外對男性性權利的立法保護就比較健全,如德國規(guī)定將強行與同性發(fā)生性關系歸入強奸罪;日本、瑞士的法律更是規(guī)定使用暴力、脅迫猥褻13周歲以上的男女,構成強制猥褻罪,包括對男性公民的“雞奸”等侵害性權利的犯罪行為。 專家擔心,隨著社會越來越包容,同性戀者會越來越多地浮出水面,如果對于“性”的犯罪不能有清晰的界定,那么還有什么能限制住如此龐大群體試圖強暴的“性”沖動呢?而且,此類強奸和《刑法》中規(guī)定的“強奸罪”中的強奸一樣會傳播性病、艾滋病,乃至乙肝等疾病,而男同性戀者更容易感染此類疾病。 網友質疑 如果受害人被強奸后沒有受輕傷,怎么辦?基于現(xiàn)在這樣的法律邏輯,如果有人控制不住自己的性欲,又不想被法律懲處,最安全的辦法是去強奸男人。當這些人發(fā)泄了自己的獸欲又沒有讓對方受傷的時候,他們就不必為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市民觀點 強奸男人也是強奸,不能因為被害對象是男孩或男人而不追究實施強奸者的違法行為,否則會有更多傷害公民的行為發(fā)生。在強奸罪里面,不能將男人從受害人里面排除。 既然男女平等,那就應該給男性以同樣的性保護權利,按照目前國際性學研究的權威觀點,2%—4%的男性有同性性傾向,存在這個事實,就要承認他們的存在,給予他們應有的權利,男性也需要“性保護”。 專家說法 《刑法》不改案件不斷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針對這一問題,《刑法》不改,案件不斷。因此,我認為應增加 “侮辱兒童”等刑罰。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犯罪對象是婦女,倘若行為人猥褻的是未滿14周歲的兒童,那么可以認定為猥褻兒童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強制侮辱的是14周歲以下的兒童,就會發(fā)生定性上的困難,無法對其進行刑法規(guī)制。既不可按照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來處理,也不能按照猥褻兒童罪來處理。 所以,如果行為人出于刺激或滿足性欲的意圖而在非公然狀態(tài)下強制侮辱幼女或男童,那么處理就會非常困難。應當說這是我國立法上的一個疏漏。因此,只要在立法中增加“侮辱兒童”的規(guī)定,上述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男子也完全可能成為被猥褻、侮辱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立法再排除對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男子不受強制猥褻、侮辱的權利的保護,就不妥當。因此,應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犯罪對象“婦女”修改為“他人”,相應將罪名確定為“強制猥褻、侮辱罪”。這樣,通過對立法作微小的修改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實踐的需求,將長期以來游離于刑法之外的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男子不受強制猥褻、侮辱的權利納入刑法的保護范圍。 保護男孩迫在眉睫 集美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巨東紅:目前我們對強奸罪的認定,過分強調性別的區(qū)別,保護的群體就是女性。其實男性的性安全也應該受到保護,尤其是未成年男性的性安全。 例如,強奸男性幼童的事,這幾年在一些城市、鄉(xiāng)村都有發(fā)生,甚至有一小部分人,就是有這樣的癖好。有些人就是明目張膽地在鉆法律的空子,因為他們的違法成本比較低。那些被強奸的男童,他們身心受到的傷害,不會比女性少,但正是法律沒有相應的規(guī)定,很多受害者都是忍氣吞聲,或是得到一點經濟賠償,就息事寧人。 這幾年,學界也一直在討論這個問題,但國家立法還沒有引起重視,我們沒有辦法依法去處罰這些行為不當者,只能去找一些邊緣的、可以套得上的罪名,這實際上也就是縱容了對男性的強奸。 ■鏈接 近年來發(fā)生的幾起男性強奸男性的案件: 1.2007年12月15日晚,河南鄭州,16歲少年希望成為藝人,卻被自稱 “北京某藝校招生老師”的男子誘騙后強暴,男孩父母哭訴無門。 2.2009年3月18日凌晨,河北石家莊,兩男子先搶劫后強奸一打工仔,事后警察報批捕嫌疑人只能針對其搶劫環(huán)節(jié),“強奸”事實卻因《刑法》中無相關表述而無法追究。 3.2009年8年22日,廣東東莞,男保安劫持12歲男孩并將其強奸,同時還強迫男孩拍裸照。 4.2009年12月19日,山西太原,18歲外來打工小伙被男子灌醉后強奸,由于法律不能幫助他,于是他糾集朋友將強奸自己的人暴打一頓、并實施搶劫后逃走。 5.2010年10月24日凌晨1時,廣東深圳,酒后男保安強奸同寢室的男同事,訴至派出所,無法立案,兩人后私下解決。 6.2010年5月9日深夜,42歲男保安將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歲男同事強奸,最終被北京朝陽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記者 陳捷 陳洋欽 曾毓慧/文劉奎寧/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