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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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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新聞網(wǎng) 2008-08-20 14:14:30 市南商貿(mào)局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1990年7月20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0年8月30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1990年9月1日市人大 常委會公告公布

      ????根據(jù)1994年10月12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的1994年 9月24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青島市環(huán)境噪 聲管理規(guī)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guī)適用范圍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1997年8月16日省

      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的199 7年7月24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青島市環(huán)境噪聲管理規(guī) 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處罰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 改〈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規(guī)部分條款的決 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發(fā)揮市政工程設施效能,保障 城市生產(chǎn)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本市實 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南區(qū)、市北區(qū)、四方區(qū)、李滄區(q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工程設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車行道、 人行道、臺階坡道、廣場等;(二)城市橋涵:橋梁(含立體交叉橋、人行 天橋等)、過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三)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道 、污水管道、明溝、暗渠、泵站、污水處理設施等;(四)城市防洪設施 :河道、自然排水溝、河堤、護岸、沿海堤壩、排洪道等;(五)城市道 路照明設施:道路、橋涵、過街地下通道、隧道、不售票的公共綠地等 處的照明設施;(六)上列市政工程設施的附屬設施。

      ????第四條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是市人民政府對全市市政工程 設施實行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區(qū)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管理權(quán)限,負責市政工程設施 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市政工程的建設單位,須持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建 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施工執(zhí)照。

      ????第六條 經(jīng)批準建設的市政工程設施和專用道路、橋涵及管線,建設單位須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nèi)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有關 竣工資料。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備的市政工程設施技術(shù)資料檔案。

      ????第七條 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和養(yǎng)護資金采取政府投資、受益者集資、貸款等多渠道籌集。

      ????以集資、貸款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等可收取通行費,用于償還集資和貸款。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工程設施的權(quán)利和保 護市政工程設施的義務,并有權(quán)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維護市政工程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或獎勵。

      ????第二章 道路、橋涵管理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九條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城市道路、橋涵的管理 ,保持其完好狀態(tài)。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第十條 禁止下列行為:(一)在道路上搭棚設亭、設置倉庫、堆存 物料、放置廢品及從事生產(chǎn)、加工活動;(二)在道路或橋涵上排放、流 灑廢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漿,打砸硬物、晾曬、沖洗、焚燒物品;( 三)變更或移動道路、橋涵的附屬設施;(四)占用橋涵;(五)在橋梁上、 隧道內(nèi)停放機動車輛;(六)在橋涵的保護范圍內(nèi),挖砂取土、種植農(nóng)作 物、搭建妨礙橋涵設施正常使用和養(yǎng)護維修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

      ????第十一條 除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臨時停車場外,不得在人行道上 停放、行駛機動車輛。

      ????第十二條 鐵輪車、履帶車、超重車的道路上行駛或通過橋涵時 ,須經(jīng)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市公安部門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護 措施,按公安部門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十三條 跨越、穿過橋涵施工的,須經(jīng)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 同意并派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經(jīng)批準占用、挖掘道路的單位,必須在現(xiàn)場的顯著位置 設立標志牌。

      ????第十五條 經(jīng)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批準廢棄的道路、橋涵等市政 工程設施,占用者需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補償手續(xù)。

      ????第二節(jié) 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六條 在道路上設置城市公用設施單位,應當?shù)绞惺姓こ绦?政管理部門辦理占用道路手續(xù)。

      ????第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建設單位須到市政工程 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申領占路執(zhí)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繳 納占路費和恢復路面保證金。

      ????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必須在占用期滿前,將所占道路恢復原狀;經(jīng)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領回恢復路面保證金,繳銷占路執(zhí) 照。

      ????第十八條 禁止占用道路建設商業(yè)、服務網(wǎng)點。確需占用人行道 設臨時商業(yè)、服務業(yè)攤點的,須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審查批準后,辦理有關手續(xù)。

      ????商業(yè)、服務業(yè)攤點經(jīng)營者和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占用道路設置的各 類停車場、貿(mào)易市場的管理單位,須按規(guī)定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繳 納占路費。

      ????第十九條 占用道路設置廣告牌、宣傳牌,必須按照統(tǒng)一規(guī)劃,經(jīng)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繳 納占路費和掘路費。

      ????第二十條 臨時占用道路的,在城市建設和市政工程養(yǎng)護維修需要 時,必須無條件遷移。

      ????第三節(jié)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一條 掘路長度在一百米或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設 單位應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申報下一年度的 掘路計劃。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翻修道路,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 門應在開工前三個月發(fā)布公告。需在該路段埋設地下設施的,凡在公告 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并辦理有關手續(xù)的,減 收百分之五十的掘路費。

      ????道路竣工后,五年內(nèi)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必須挖掘的,須經(jīng)市市 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公安部門批準,并加收二至四倍的掘路費(緊急搶修不另加收)。

      ????市區(qū)前海風景旅游區(qū)范圍內(nèi)的主要道路,在每年六月一日到十月一 日期間不得挖掘。

      ????第二十三條 因工程建設挖掘道路,建設單位須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申領掘路執(zhí)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掘路費和回填保證金后,方可開挖。

      ????因緊急搶修地下管線挖掘道路的單位,須在開挖搶修的同時,向市 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并在七日內(nèi)補辦掘路執(zhí)照,繳納掘路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現(xiàn)場設置安全防護設 施及安全標志,嚴格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施工。

      ????挖掘道路遇地下設施時,建設單位須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市 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或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處理,不得擅自移動、損壞 。

      ????第二十五條 地下設施安裝完工,建設單位應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 部門檢查確認原有地下設施無損壞后,方可回填溝槽。

      ????回填溝槽時,要分層夯實或用砂密實,與原路面持平,經(jīng)市政工程行 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領回回填保證金,繳銷掘路執(zhí)照。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期限內(nèi) 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設施安裝、溝槽回填。

      ????在批準期限內(nèi)完不成的,建設單位應在期滿前辦理延期手續(xù),并按 實際占用道路面積和延期時間,繳納二至三倍的占路費。確因地下設施 情況不明導致工期延長的,免繳延期占路費。

      ????第四節(jié) 道路、橋涵養(yǎng)護維修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橋涵由市政養(yǎng)護單位負責養(yǎng)護、維修。 專用道路、橋涵,由產(chǎn)權(quán)單位負責養(yǎng)護維修。

      ????第二十八條 市政養(yǎng)護單位和產(chǎn)權(quán)單位養(yǎng)護維修道路、橋涵時,必 須按照有關養(yǎng)護維修的操作規(guī)程進行,達到無沉陷、無松散、無坑洼、 平整堅實的質(zhì)量要求。

      ????道路上的各種檢查井蓋應完整無缺,與路面持平。

      ????第二十九條 在道路兩側(cè)進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設單位應在工程 竣工時,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將相鄰的人行道鋪裝硬化。

      ????第三十條 市政養(yǎng)護單位應在挖掘道路的單位繳銷掘路執(zhí)照后的下列時間內(nèi)修復路面:(一)橫向溝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內(nèi),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內(nèi);(二)縱向溝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內(nèi);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內(nèi) 。超過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順延一天。

      ????第三十一條 對沉陷扭曲的溝沿石、臺階坡道、破損的人行道板 、龜裂、坑洼的路面、橋面,應及時整修。

      ????沉陷的路面,市政養(yǎng)護單位在發(fā)現(xiàn)或接到報告之日起五日內(nèi)修復。 冬季發(fā)生沉陷的瀝青路面,要采取臨時措施平墊,并在五月一日前修復 。

      ????第三章 排水設施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政養(yǎng)護單位和房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應按分工搞好城市排 水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并保持其完好、暢通。

      ????專用排水設施由產(chǎn)權(quán)單位負責養(yǎng)護、維修。

      ????第三十三條 市區(qū)排水系統(tǒng)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實行有組織排放。

      ????城市排水設施實行有償使用。

      ????第三十四條 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將專用排水設施接入城市排水設施;(二)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混接;(三)占壓、掩埋、堵塞或損壞 排水設施、標志;(四)圈占排水設施用地;(五)向雨水斗、檢查井掃入垃圾和傾倒污水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第三十五條 溝、渠兩側(cè)各三米的范圍內(nèi),不得占用。過去已經(jīng)占 用的,要逐步清除。

      ????第三十六條 凡因工程建設影響原排水設施使用的,建設單位必須 按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處理,保持排水暢通。

      ????第三十七條 雨水、污水設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網(wǎng)的,須經(jīng)市市政 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應符合國家污水排放標準。含有固體、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zhì)的污水,排放單位須先自行處理,達到 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標準后,方可排入。對于超過排放標準而損壞城市排 水管道者,應由排放單位賠償經(jīng)濟損失。

      ????第三十八條 城市排水設施損壞或堵塞、冒溢,負責市政養(yǎng)護維修 的單位須在接到通知后的二日內(nèi)疏通或搶修。

      ????因使用不當造成排水設施損壞或者堵塞、冒溢的,由責任者承擔維 修費用。

      ????第四章 防洪設施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政工程養(yǎng)護單位,必須經(jīng)常檢查、養(yǎng)護、維修防洪 設施,保持其完好、通暢。

      ????穿越單位用地的河道、排水溝等防洪設施的清疏,由所在單位負責 。

      ????第四十條 禁止向河道、排洪道內(nèi)傾倒垃圾、廢渣和其他可能造 成淤塞、腐蝕及影響河道、排洪道疏浚的物質(zhì)。禁止在防洪設施及其 兩側(cè)各五米的范圍內(nèi),開采砂石或進行其他妨礙排洪設施正常使用、養(yǎng)護維修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在河道、排洪道上架設橋梁、立桿架線、埋設管道 ,須持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按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設計、施工,并不得損壞防洪設施。

      ????第五章 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四十二條 城市路燈管理部門負責對道路照明設施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保持其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并按時開啟和關閉路燈。

      ????第四十三條 禁止損毀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不得任意攀登道路照明線桿、利用線桿拴掛物品;不得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拉接廣播線 、通訊線、室內(nèi)照明線及安裝其他電器設備;不得擅自移動道路照明設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移動道路照明設施,須經(jīng)路燈管理部門批準,并補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四條 對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照明設施,路燈管理部門應在 發(fā)現(xiàn)或接到報告后二日內(nèi)檢修。

      ????道路照明設施出現(xiàn)倒桿、斷線、短路等異?,F(xiàn)象,路燈管理部門必 須在發(fā)現(xiàn)或接到報告后立即檢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 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 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一)未經(jīng)批準占用,或雖經(jīng)批準 但超出批準范圍、期限占用道路的,按占路費標準的二至五倍罰款;(二 )未經(jīng)批準挖掘道路或擅自改變挖掘范圍的,按掘路費標準的五倍罰款 ;(三)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行為,損壞路面的,每平方米罰款一百元; (四)有本辦法第十條第四、五、六項行為的,罰款一百元;(五)擅自在 人行道上停放、行駛機動車輛的,罰款二十元;(六)占用、挖掘道路不 按規(guī)定設置標志牌、安全防護設施或安全標志的,罰款一百元;(七)有 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行為的,罰款五百元至五千元;(八)有本 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四項行為的,罰款一千元至五千元;(九)向雨水 斗、檢查井掃入垃圾、傾倒污水的,罰款十元;傾倒有毒、有害、易燃 、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十)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 規(guī)定的,對個人罰款五元至十元,對單位罰款一千元至三千元;(十一)擅 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拉接廣播線、通訊線、室內(nèi)照明線或安裝其他電 器設備的,罰款五十元至一百元;(十二)擅自變更、移動市政工程設施的,罰款二百元至一千元。

      ????按前款(一)、(二)、(三)項處以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

      ????第四十六條 市政養(yǎng)護單位或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責令限 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七條 對有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違反本辦法有關 規(guī)定行為的單位的主管領導或直接責任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由區(qū)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超過五千元的罰款,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罰款上繳國庫。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 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 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 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條 對破壞、盜竊市政工程設施、毆打市政管理人員,阻礙 其執(zhí)行任務,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 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由司法 機關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市政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quán)、徇私舞弊 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占路費、掘路費及其 他費用的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養(yǎng)護和維修免繳占路費、掘路費。

      ????第五十三條 恢復路面保證金和回填保證金的數(shù)額,按應繳占路費 、掘路費的百分之十計收,但最低不少于二百元,最高不超過五千元。 第五十四條 嶗山區(qū)、城陽區(qū)、黃島區(qū)和各縣級市的城區(qū)參照本辦法 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在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 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61年3月22日發(fā)布的《青島市市區(qū)道路管理暫行辦法 》和《青島市下水道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市過去其他有關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的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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