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康貴民
將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公務員法》確立了一系列公務員制度。這些制度有利于從源頭上防治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有利于加強對公務員的依法管理與監(jiān)督,有利于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重視利用《公務員法》確立的公務員制度推進反腐倡廉,充分發(fā)揮這項制度在懲治和預防腐敗
中的保證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剎住“進口”的腐敗風
《公務員法》規(guī)定了凡進必考制度。從這項制度的具體設計可以看出,該制度規(guī)定的招錄公務員職位、資格等條件,貫徹了公開、透明原則,可以防止有關部門或人員利用人事管理職權隨便動議人事編制,隨意增添“人丁”,也可防止國家機關在進人問題上搞暗箱操作。這對傳統(tǒng)的公務員“進口”方式是一次革命。
從這些年的執(zhí)行情況來看,凡進必考制度總體上比較成熟。據資料,1994年以來,我國中央國家機關及垂直管理系統(tǒng)連續(xù)十多次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共錄用公務員將近3萬人;全國31個省(區(qū)、市)均實行了招考制度。
然而,從實際情況來看,貫徹凡進必考制度還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面試工作的程序性、客觀性亟待加強。目前,面試權完全由招錄機關自己掌握,這樣很容易使一些“關系戶”只要通過了“硬碰硬”的筆試,便可在面試過程中走走形式過關。因此,加強對面試工作的監(jiān)督,完善面試程序制度設計,發(fā)揮面試這種考試方式的應有作用是當前完善凡進必考制度的關鍵。
二是《公務員法》有一個新規(guī)定,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有些公務員職位可實行聘任制。聘任公務員應在定編限額內進行。對此要盡早出臺相關細則,防止在公務員“進口”關上,借聘任制之名行違法違紀之實。另外,社會上強烈呼吁,包括軍隊專業(yè)干部進入公務員隊伍,也應該像社會公開招考一樣,經過科學嚴格的考試,這樣才能防止發(fā)生走后門、托關系等不正之風甚至是腐敗現象。
管住“樓梯口”的秩序
《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考核激勵制度的重點是考核公務員工作績效情況。如果執(zhí)行到位,可以有效改變機關通行的“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干與不干一個樣”的怪現象,促進公務員勤政廉政,發(fā)揮考核激勵的真正作用。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考核走形式,輪流當“先進”?己酥鞴茴I導為了“平衡”各方利益,“照顧”各種情況,常常運用考核制度作為“領導藝術”的一種方式,使該制度流于形式,沒有起到獎勤罰懶、獎優(yōu)罰劣的作用。二是考核手段和考核方法過于粗放、簡單,尚不科學。比如個人述職的方法,大多數人都撿好的說,工作一擺一大堆,成績一講一大串,但對一些重要的問題不說或輕描淡寫。再比如同志間的評議也基本如此,好人主義多,真誠、坦誠的同志式的批評少甚至沒有。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多樣,但與考核手段、方法不甚科學有關。三是利用這項制度搞拉攏人或整人的不正之風。今后可以探索嘗試對單位和對公務員個人考核的有機結合,探索兌現考核結果的多種方式,使考核的激勵功能真正得到發(fā)揮,保證這項制度能夠推動公務員行為的廉潔高效。
《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競爭上崗制度已成為選拔優(yōu)秀人才的重要途徑,打破了職務晉升中的“論資排輩”現象,極大地沖擊了“買官賣官”等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或腐敗現象,廣受社會認可和支持。據有關資料,從1999年至今,全國31個省、區(qū)、市政府機關共有約40萬個職位實行了競爭上崗。國務院部門從1998年機構改革開始,有30多個部委局實行了競爭上崗,其中司局級職位達300多個。從這項制度的實行情況來看,面向社會的公開選拔由于“考官”和“考生”之間互不熟悉,全靠考試選拔出來,因而相對比較公正;而機關內部的競爭上崗由于“考官”和“考生”之間比較熟悉或相當熟悉,因此在執(zhí)行該制度時容易變形走樣。因此要用科學嚴格的程序制度來規(guī)范競爭上崗工作。最簡單的辦法是實行“考官”和“考生”相互分離的制度,同時嚴格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另外,也需要從加大實踐考察方面完善該制度,真正選拔出“復合型”人才而不是“應試型”人才。
《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交流和回避制度對推進反腐倡廉具有特別重要意義。這些年中央出臺很多反腐倡廉舉措,如關于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yè)的規(guī)定等,實際上就是為了防止公務員在公務活動中因為親情或長時間在一個崗位上而出現不廉潔現象。據有關資料,從1996年至今,全國共有80萬余人進行了輪崗,近4萬人進行了任職回避。隨著實踐的發(fā)展,如何盡可能使該制度完善是需要研究的實際問題。比如,少數領導職務公務員利用職權在各自的任職地域互相“關照”對方親屬從事經商活動,就是在執(zhí)行回避制度的情況下進行不正之風或腐敗活動的例子,因此應在完善該制度的具體措施細則上多下功夫,防止雖實行了回避交流制度,但仍有足夠的從事腐敗行為的空間。
《公務員法》中工資福利保險制度最大的特點在于可以保證公務員的收入待遇具有穩(wěn)定的和良好的預期,這本身就包含了預防腐敗的內容。公務員如果因為不廉潔而丟掉工作,從長遠來看是不劃算的。明智的公務員不會為一時之利而打破自己良好的收入預期。目前公務員工資福利方面存在的問題是,地區(qū)之間公務員年收入平均差距大,不發(fā)達地區(qū)與發(fā)達地區(qū)相比差距更大,甚至相同地區(qū)不同部門公務員之間年平均收入差距過大,一些地方或部門采取隱瞞、截留收入,虛列各種費用套取資金或者用其他違規(guī)收入,千方百計想辦法提高公務員的待遇,直接損害了政府的廉政建設!豆珓諉T法》確立的統(tǒng)一工資福利制度將規(guī)范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當前有些地方已經開始了這方面的改革。據資料,全國已有10個省區(qū)、市在省市直機關規(guī)范了公務員津貼補貼,有的還把改革范圍擴大到所屬部分市(縣、區(qū))。有的地方實行了職務消費貨幣化改革試點,如有27個省區(qū)、市進行了公務用車改革試點,部分中央國家機關也實行了公務用車和班車改革以及移動通訊話費改革等。這些規(guī)范性改革有效地保證了公務員工資福利方面的清廉。
《公務員法》規(guī)定了培訓制度。最近幾年,我國公務員培訓工作越來越受到重視,參訓率不斷提高。要防止一些機關由于工作較繁忙,把上級要求的培訓工作讓機關內的一些“閑人”去應付,使得該參訓者沒有機會或時間參訓。同時要注意把反腐倡廉內容貫穿于公務員培訓內容當中,真正發(fā)揮推進反腐倡廉的作用。
《公務員法》中的申訴控告制度主要是從個人權利救濟的角度保證公務員隊伍用人的公正公平,可以有效防止利用人事處理權打擊報復公務員的行為。據了解,近幾年各級人事部門也受理過一些公務員的申訴控告,及時糾正了那些不公正的人事處理,維護了公務員合法權益。
暢通“出口”的渠道
《公務員法》規(guī)定了辭職辭退制度。該制度的基本內涵包括:一是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職。二是公務員年度考核連續(xù)兩年不稱職或者經!靶″e不斷”的,予以辭退。
引咎辭職在我國這兩年已有過多起例子,如重慶開縣的氣礦井噴特大事故,北京密云縣密虹公園傷亡事件,吉林中百商廈的大火,因導致重大傷亡,相關官員都引咎辭職。而且在追究重大責任事故時,不僅僅是懲治“小人物”,而是高官也必須問責,承擔責任。這將大大促進高級公務員在履職時不僅要承擔道義上和政治上的責任,而且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至于辭退制度,如果執(zhí)行到位,國家機關將真正告別“鐵飯碗”,打破“能進不能出”的局面。通過該制度可以清理那些不干事、不盡職,大錯不犯、小錯不斷,不作為、亂作為的公務員。據資料統(tǒng)計,從1996年至今,全國大約有1.6萬余名公務員被辭退,有力地倡導了公務員隊伍的廉政勤政。不久前中國人力資源開發(fā)網公布了“中國企業(yè)員工敬業(yè)指數2005年度調查報告”,調查結果顯示,政府機關或企事業(yè)單位的員工敬業(yè)度最低。這說明現在國家機關里還有為數不少的人不勝任現職工作,不履行義務,不遵守紀律,不適合繼續(xù)在機關工作,社會各界迫切希望通過《公務員法》設定的辭退制度對這種現象予以校正。
為了有效地遏制腐敗行為,《公務員法》第102條還規(guī)定領導成員的公務員辭職或者退休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否則將受到處理等。類似的規(guī)定在《公務員法》里還有一些,如果這些基本法律條文能夠得到很好實施,對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廉政勤政無疑將起到積極作用。
責任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