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正在商場柜臺前挑選商品,突然臉上挨了重重一巴掌,打得我眼冒金星!”昨天中午,市民劉女士在四方一家大型商場購物時遭一名女精神病人的襲擊。商場處理態(tài)度消極令她更加傷心
劉女士說,突然被人一巴掌打在左臉上,自己當時蒙了,等清醒過來后發(fā)現(xiàn)一名素不相識的中
年婦女沖著自己罵罵咧咧。通過對方的言行舉止,她很快明白自己遇到了精神病人。當時有保安員在附近,但沒有上來制止。精神病人隨后跑到樓下超市。在劉女士再三要求下,兩名保安才將精神病人架了出去。
一樓總服務臺拒絕受理劉女士的投訴,無奈她又找到一部門經理,對方以商場無法知道對方是否是精神病人為由,答復稱與商場有關。處理到下午4時許,商場方面拿來兩盒保健品算作最后的處理,但劉女士拒絕接受,并要求商場負責人出面。
劉女士說,當時自己被打后,旁邊有售貨員對她說,這名精神病人來商場鬧事不止一次了。劉女士的同事也說,不久前來這家商場,也看到這名精神病人在鬧事,但不知為什么得不到制止。劉女士認為,商場知道對方是精神病人,就不應該讓其進入,并防止其傷害到其他消費者。
市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處長嚴碧龍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作為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因此,如果這家商場明知對方是精神病人,有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不采取必要的提醒保護措施,顯然是不正確的,消費者因此受了傷害,商場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記者閻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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