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蓋公章勞動合同無效?勞動仲裁部門:有法人代表簽字,條款中又無違法內容的合同可以認定為有效 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幾次差錯,讓總經理很不滿意。于是,公司決定解除她的勞動合同。杜小姐對此不服,提起
了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構在審查公司與杜小姐簽訂的勞動合同時發(fā)現,公司在這份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公章,也沒有合同鑒證機關的鑒證,公司這方只有一個法人代表的個人簽字。 有人認為這份合同屬于無效,但杜小姐不同意,她認為:第一,勞動合同上雖然公司沒有加蓋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親筆簽名,這就表示公司認可該合同。第二,這份合同雖然沒經過鑒證機關審查鑒證,但合同條款中并沒有違法和不公正的內容呀。所以,這是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上簽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企業(yè)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的,但這個問題的出現主要是由公司的過錯造成的,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所以,雖然合同未加蓋公章,但畢竟有法人代表(總經理)的簽名,法人代表有權代表公司訂立合同。不能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是無效合同。 其次,關于勞動合同的鑒證,我國目前的規(guī)定是“鼓勵鑒證”,而不是“強制性鑒證”。換句話說,鑒證只是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查認定的一種形式,并不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更不能用它來作為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標志。因此,稱勞動合同未經鑒證機關審核蓋章,就是無效合同的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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