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一個路口的紅綠燈失靈,4個方向全亮綠燈,結(jié)果經(jīng)過路口的兩車撞了個滿懷。 2003年11月24日,楊先生開著朋友的桑塔納轎車由南向北通過通州區(qū)聚富園路口時,與一輛自西向東行駛的農(nóng)用三輪車猛撞在一起。兩個司機發(fā)現(xiàn):路口4個方向的信號燈竟全部是綠燈!交通隊無法確認
事故是哪一方違章造成的。后來,楊先生以桑塔納車主為原告,起訴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要求賠償汽車修 理費49973元。 昨日二中院認為,由于事故發(fā)生時,路口4個方向都是綠燈,所以這起事故不能確認是雙方的違章行為造成的。但是兩輛車的駕駛員在交通信號燈發(fā)生故障時,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讓對方,減速通過路口,對于事故的發(fā)生雙方負有同等責任。作為交管局,應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判決,三方應分擔修車費49973元,事故雙方各承擔40%賠償責任,剩下20%修車費9994元由交管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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