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建設項目中,領導干部犯罪的主要表現(xiàn)就是利用職權干預招投標,謀取利益。招投標程序被“合法地暗箱操作”,并由此帶來工程質量下降,領導干部落馬。招投標,成為賣官鬻爵之外的又一個腐敗泥塘……
讀罷這則報道,筆者不由得想起不久前某省交通廳負責人的一句話:“建設領域腐敗癥結主要在招投標上
。”事實上,現(xiàn)在還有一種聲音,把招投標制度當成了誘發(fā)建設等領域腐敗現(xiàn)象的禍首,希望通過取消這一制度來減少腐敗。對此,筆者實在不敢茍同。
招投標作為一種特殊的交易方式和訂立合同的特殊程序,目前已逐步成為一種國際通行做法。為完成某個項目,作為招標人的建設單位往往會先制定一個基本標準,然后向社會公開招投標,并由招標人組織有關專家和評委,對各投標人所提出的價格、質量、交貨期限和該投標人的技術水平、財務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比較,確定中標人。客觀地說,這是避免建設領域暗箱操作、防止漫天要價、防止權力尋租的有效辦法。
一個被世人公認的、陽光的、好的制度,怎么一下子成了交通建設領域腐敗的罪魁禍首?筆者以為,并不是招投標制度的過錯,而在于執(zhí)行這項制度的體制環(huán)境和人員素質,導致“好經(jīng)被念歪”。從那些被曝光的交通廳(局長)腐敗案件中不難看出,其集中腐敗的某些必然原因,主要在管理體制,選人、用人機制,工程內(nèi)部管理機制等等諸多問題。在這樣的環(huán)境內(nèi),主要官員運用手中的“絕對權力”,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或變相變通異化招投標制度,或以種種理由不搞招投標,或人為地為招投標制度設置不合理條件。就是說,任何制度都需要人來執(zhí)行,如果容易引發(fā)腐敗的一系列深層次矛盾始終得不到解決,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個人權力絕對化,絕對權力始終得以凌駕于制度之上,再好的制度也無濟于事。
持“招投標制度是罪魁禍首”這種觀點的人,其主要理由是專家或評標委員容易被賄賂。試想一下,假如沒有招投標制,賄賂者只需要搞定一個人,就能攬到一個大項目;而有了招投標制度,誰能最后中標,很多時候并不是一個人能說了算。一個人說了算容易滋生腐敗,還是多人表決說了算容易滋生腐敗?在腐敗難以避免的情況下,招投標制度肯定會大大增加賄賂者成本,有沒有招投標制度,結果如何,并不難辨。
如果不能排除人為干擾,如果權力還是凌駕于法律制度之上,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難免被誤讀和曲解,這也就是人常常說的人治與法治的本質區(qū)別。從這個意義上說,改變招投標制度的執(zhí)行環(huán)境,比改變這一制度更為重要。在目前還沒有更好的制度可以取代招投標制度的情況下,我們需要做的是不斷完善這項制度,最大限度地排除招投標制度執(zhí)行過程中的不正常人為因素,而不是一棒子打死。
(青山)
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