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傷害險投保人在西藏旅游時發(fā)生事故,投保人因急性高山癥死亡。保險公司認為“高山癥致死”不屬“意外傷害事故”而拒絕賠付,死者家屬為此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記者昨日獲悉,廣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了家屬的賠償請求。
旅游愛好者小敏每年都利用假期去西藏旅游。2002年
5月23日,小敏和兩位朋友結伴、再次前往西藏旅游。28日下午,小敏一行到達阿里地區(qū)普蘭縣的大金———神山岡仁波欽峰的山腳下。第二天上午11時多,小敏和同伴開始“轉山”。
轉山開始不久,小敏感到不適。到達第一個朝拜點后,小敏先期返回住處。5月30日早晨6時多,情況越來越差的小敏被送至岡底斯山藏醫(yī)學院門診部治療,并被確診為急性高原病。5月31日凌晨2時50分,小敏因搶救無效在醫(yī)院去世。
此前,小敏曾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主險“遞增、養(yǎng)老保險”及附加“人生意外傷害險”。小敏父母作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10萬元的賠付申請,卻遭到對方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本事故不屬于‘意外傷害事故’”。小敏父母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開庭時,保險公司提出,第一,小敏死于“高山病”這種疾病,而保險條款明確約定疾病死亡不屬于保險范圍;第二,西藏是高原病發(fā)生幾率較高的地區(qū),且從病發(fā)到死亡有一個漸進過程,因此小敏罹患高原病不是“突發(fā)事件”;第三,小敏患病后如果及時自救或者尋求幫助,高原病也并非“不可抗拒”。
天河區(qū)法院一審認為,小敏入藏前,身體健康狀況并沒有異常,他本人也曾經(jīng)多次到西藏旅游,因此小敏事前不可能預料到肯定會得急性高原病,也不可能預料到自己會因高山癥導致死亡的后果。另外,小敏所受到的是自然傷害,因此小敏的死亡符合意外傷害的構成要件。
據(jù)此,法院判定保險公司向小敏父母支付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10萬元。
(特約編輯
馬瀅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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