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22歲,風華正茂;她,34歲,生活穩(wěn)定。在聊天室里,這對年齡相差12歲的男女談得很投機。但是相識5個月后,在女人的家中,男孩竟持刀殘忍地殺害了對方。
6月15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故意殺人案下達了一審判決:網(wǎng)名“求職男孩”的被告人蕭恩(化名)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緩。
他網(wǎng)上結識已婚婦
蕭恩家住沈陽市東陵區(qū),去年退伍回來,一時沒有找到工作,就常常到網(wǎng)吧去玩。被害人娜娜(化名)有個幸福的家庭,女兒已經(jīng)上學了,家庭經(jīng)濟狀況比較不錯,但因丈夫在外地工作,她有時會感到一點寂寞。網(wǎng)絡把這兩個原本生活在不同圈子里的人牽在了一起。
蕭恩這樣回憶起與娜娜的初識:“2003年6月,我上網(wǎng)聊天時認識了娜娜,當時我起的網(wǎng)名叫‘求職男孩’,我委托她給我找工作,后來我們見了面!
“求職男孩”殺了女網(wǎng)友
這段網(wǎng)友關系在2003年11月20日戛然而止———血案發(fā)生了。當晚8時,臉色蒼白的蕭恩在父母的陪同下到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專案二隊投案自首,稱其于當日中午11時將娜娜殺死在娜娜家中。蕭恩于2003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捕。此案由沈陽市檢察院于2004年2月27日提起公訴,5月10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公訴機關指控:蕭恩于2003年11月20日中午11時許,在娜娜家因經(jīng)濟問題與娜娜發(fā)生口角并廝打,蕭恩先后用刀及瓷杯碎片猛刺娜娜頸、胸、背、頭部及胳膊處數(shù)下,致娜娜“因銳器刺破左頸外靜脈及左肺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蕭恩將娜娜的手機、電腦主機、一件夾克衫及一條褲子拿走,物品價值980元。公訴機關認為蕭恩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蕭恩賠償經(jīng)濟損失總計28.814萬元。
庭上,蕭恩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無異議,亦無辯解。
“我是去索取應得的包養(yǎng)費!”
蕭恩供述:“我和娜娜認識后,她提出包養(yǎng)我,每月給我800元錢,我答應了,我們發(fā)生了關系。第一個月,她如約給了我800元,第二個月,她只給我600元,我有點生氣。到了第三個月,她一分錢也沒付給我。11月20日那天7:10左右,我去娜娜家要錢,后來我倆就發(fā)生爭吵、廝打,她在床頭柜上拿了一把黑色折疊水果刀扎我,我奪過刀扎她肚子上和后背各一刀。她拿魚缸上的瓷杯打我,被我用手碰掉地上摔碎了,我就用碎瓷杯片在她脖子上劃了一下!
“求職男孩”一審被判死緩
法院合議庭評議認為,被告人蕭恩因索要錢財不成,持械殺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故意殺人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支持。經(jīng)查,蕭恩向公安機關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蕭恩持械殺人,致人死亡,手段惡劣,后果嚴重,但鑒于他有自首情節(jié),故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83568.75元。